发布时间:2024-10-15 23:43:08作者:kaifamei阅读:次
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有力保障了国家安全,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如果任其发展,将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一是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队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二是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以及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一般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三是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按照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扭转粮食种植面积下滑势头。产销平衡区要着力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保证粮食基本自给。主销区要明确粮食种植面积底线,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
四是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抓紧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是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限制、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
六是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要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细化对粮食主产区、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的考核要求。
七是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生产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完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实施稻谷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继续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
八是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国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地区要对本区域耕地重量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