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壤检测中,不同单位用于描述土壤中的物质含量和性质。以下是常见的一些单位:
1. **pH值**:衡量土壤酸碱性的指标,通常用无单位的数字表示,如6.0-7.5。
2. **有机质含量**:以百分比表示,例如2%。
3. **氮、磷、钾含量**:以毫克/千克(mg/kg)或克/千克(g/kg)表示,如氮含量为20 mg/kg。
4. **微量元素含量**:以毫克/千克(mg/kg)表示,如铁含量为50 mg/kg。
5. **土壤密度**:以克/立方厘米(g/cm³)或克/立方米(g/m³)表示,如1.2 g/cm³。
6. **土壤含水量**:以百分比表示,如20%。
在进行土壤检测时,需根据具体指标选择合适的单位,以便准确评估土壤健康状况和适宜种植的作物类型,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改良和管理措施。

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含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信息查询)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增强诚信意识,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1年6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信用记录管理,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记录、公开、应用等管理活动,涵盖多个环节,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
问:纳入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包括哪些?
答:信用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
问:《办法》在信息公开、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但涉及身份证号码时只显示前六位和后四位。符合不予公开情形的信息不公开。
问:《办法》记录的有关信息怎么使用?
答: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信用记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选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关于启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的公告
根据相关要求,信用记录系统于2021年9月1日启用,网址为http://soilcredit.mee.gov.cn。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访问信用记录系统;从业单位和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网址访问。
从业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分配信用记录系统账号,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通过系统查询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信息。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信息公示平台提供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效果评估等阶段的网络公示服务,是社会公众了解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行使环境监督的有效渠道。
土壤信息服务平台致力于采集、管理和共享土壤资源信息,促进土地管理者的应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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